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03-31
为规范我县涉林税费项目,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切实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展林业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0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涉林税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涉林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要以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要严格执行有关涉林税费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严禁擅自增加税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三、县国税、地税、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涉及林业生产和木材经营加工和各种税费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政策或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乡村统筹提留必须一律取消,对上级已明文规定取消或减免的各种税费必须坚决执行;对程序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规范。
四、林业部门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木竹流通领域的增值税、地方各税及所得税等税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免征及取消的涉林税费项目
一、财税部门免征、取消3种:
1、取消农业特产税;
2、免征林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木竹产品增值税;
3、免征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二、林业部门免征8种:
1、免征林权证工本费;
2、农村居民经批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金;
3、免征中幼林抚育间伐材育林基金,间伐材的区分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2年12月2日批准颁布实施的LY/T1079-9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小原条》为准;
4、免征木本绿化苗木(3年生以下人工培育的苗木)育林基金;
5、免征经济林产品的育林基金;
6、免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的育林基金;
7、免征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育林基金;
8、免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的育林基金;
三、林业部门停止征收2种:
9、停止征收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10、停止征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四、林业部门取消9种:
11、取消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12、取消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13、取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仅指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14、取消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15、取消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16、取消狩猎证工本费;
17、取消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8、取消木材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19、取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